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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医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汕头大学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汕头大学医学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80001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新陵路22号,邮政编码:51504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含七年制本硕连读)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课程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汕头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汕头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对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硕连读毕业生,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为第一批录取院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试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招生办出档的考生中,专业分档是按"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时,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广东省外招生按汕头大学公布的计划及招生规则进行。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105%

第十九条 为确保考生权益,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组报考我院的上线考生;临床医学(香港中文大学联合培养预备班)新生与其他从七年制本硕连读学生(含广东省外)中选拔的优秀新生进入“医学教育全英班(预备班)”学习。

第二十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在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分考生。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本院公共外语教学与全英班专业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 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 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专业的特殊要求,患有色盲、色弱、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不宜就读我院医疗、护理类相关专业。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当年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按招标价格计收。

2014级新生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各专业均为每生每学年5760元。

()住宿费:每生每学年900-12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我院坚持走“国际化、有特色”的新医学高等教育发展道路,得到李嘉诚基金会的大力资助。现设有多种奖助学金,包括:

(一)新生奖学金(各新生奖项不重复):

1七年制临床医学全英班全额奖学金

在李嘉诚基金会捐资支持下,学院设立“全英班全额奖学金”,推动七年制本硕连读“医学教育全英班”的建设和发展。在校学习期间,“全英班”学生每年由学院提供学费、住宿费和原版英文教材费,全额资助到国(境)外学习培训,并参加美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题库考试,以检测学生学习水平。

2014年我院从第一志愿组报考的考生中直接选拔60名优秀新生进入“全英班(预备班)”学习,含香港中文大学联合培养预备班30名,经过一个学期英语强化学习,双向选拔组建“全英班”,“全英班(含预备班)”学习期间享受全额奖学金。

第一志愿组报考的高分考生直接选拔安排进入“全英班(预备班)”学习;高考总成绩原始分超过所在省份第一批录取分数线70分(含)者,再奖励20000元。

2、四年制护理学全英预备班全额奖学金

在李嘉诚基金会捐资支持下,学院设立四年制护理学“全英预备班全额奖学金”,在学习期间,由学院提供护理学专业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临床实习阶段除外),将选拔优秀学生于第2年在香港中文大学那打素护理学院进行专业课程学习,学院资助在港学习学费。

3、优秀新生奖:第一志愿组报考我院的,未获得全英班全额奖学金的其余新生,按高考成绩前5%新生予以优秀新生奖,奖金4000/人。

4、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略)。

(二)学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助金

学院每年选拔优秀学生,全额资助到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和香港等地区进行短期交流及实践学习。

根据专业培养特色,学院全额或部分资助各专业学生定期到海外进行专科业务培训。

临床医学(本硕连读,香港中文大学联合培养班)学生、护理学专业(四年制本科)优秀学生由学院提供在香港学习期间的学费(与全英班全额奖学金不重复)。

(三)在校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按在校学生总数21%比例,每年度分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每生2000元、1400元和1000元进行表彰。本硕连读(七年制)的六、七年级在校学生,参照我校研究生有关管理办法实施。

2、其它:如国家奖学金(8000//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年)、国家助学金(2000//年);企业奖学金(2000-5000元港币//年),校友奖学金(2000-5000/人);广东省团省委助学金5000/人、汕头市团委助学金3000/人,等等。

(四)助学贷学金

1、贷学金:我院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经济困难学生可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年贷款额为6000元,还贷款期限最长可至毕业后6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和省政府给予全额贴息、学院承担风险补偿金;毕业或退学离校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并按规定分期还清贷款本金。

2、勤工助学金: 学院鼓励和帮助贫困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工作,通过自己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报酬,帮助完成学业。特困生可申请给予特困补助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

学院按照规定开通绿色通道,以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部门:汕头大学医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

联系人:林大静

监督电话: 0754+88900296

传真:0754+88557563

电子邮箱:yxyjw@stu.edu.cn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54+889004670754+88900541

传真:0754+88550372

电子邮箱:lpli@stu.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med.stu.edu.cn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汕头大学医学院于2014317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汕头大学医学院2014年广东省内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汕头大学医学院委托汕头大学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