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章程
汕头大学是1981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广东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也是由李嘉诚基金会持续资助的大学。2012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李嘉诚基金会决定共建汕头大学,支持学校建设成为一所国内先进、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
汕头大学坚持发扬“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办学传统,秉持“建立自我,追求无我”的育人理念,着力培养“有志、有识、有恒、有为”的优秀人才,以优质管理推动学术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汕头大学(代称“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汕头大学”,简称“汕大”;英文名称为Shantou University,缩写为STU。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
学校官方网址为:www.st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校长职位出现空缺时,由党委书记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提供办学资源,保障学校依法依章自主办学。
学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接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评价。
第六条 学校下属及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及授权范围,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建立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获取学校信息的权益。
第八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国家和社会优秀人才、发展科学技术、传承优秀文化、服务社会为基本职能。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协助政府管理学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二十一至三十一名(单数)董事组成。董事由与汕头大学工作有实际关系的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广东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学校校长和党委书记是董事会当然成员。
董事会主席由分管教育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担任,董事会可设名誉主席。
董事会其他成员由上届董事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章程有关规定任命。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常设或临时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委任董事会成员领导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吸纳非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接受董事会委派的工作,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荐汕头大学校长人选,并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命;审议由校长提名的副校长人选,并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命;
(二)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学校发展方向、办学规模和办学特色,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发展基金使用及其他重大议题;
(三)审议学校性质、宗旨、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名称变更方案,学校分立、合并和设立分部方案;
(四)根据校长提议,审议和决定学校学科门类设置、调整方案和校内学院的设置、合并、更改、撤销方案;
(五)定期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监督校长的工作;
(六)积极帮助学校筹集办学资金,并监督学校的建设和资产管理;
(七)保护学校名誉,监督学校各种徽标、印章和形象表征的使用;
(八)帮助学校引进国(境)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向国(境)内外人士宣传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办学成就,积极争取各方面人士对学校的支持;
(九)审议和决定由董事会成员、校长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校长任期届满前,董事会应组成由学校举办者代表、董事会成员、校内外专家组成的校长遴选委员会,依法在海内外遴选校长。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指定一名董事会成员主持。
董事会会议在有不少于四分之三董事参加时方可作出决定。董事会决议须得到超过出席会议董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对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办学类型、办学性质等特别重大事项的决议,须得到超过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经名誉主席与主席协商,或由主席提议,或由校长提议,或不少于五名董事会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节 校 长
第十五条 校长由具有丰富的学术工作经历、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具有管理学术机构的能力,并符合教育法规定任职条件的学者担任。
校长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十六条 校长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和董事会授权,根据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法规、本章程以及董事会的决议,对学校学术事务、行政事务和资源使用行使决策权和管理权。
校长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学校董事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荐副校长人选;
(二)主持各学院院长选聘工作;
(三)主持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主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决定校内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命校内学术单位和管理机构负责人;
(五)根据院长的提议,聘任系主任和教师;聘任教师以外的学校其他人员;
(六)决定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奖励和处分;
(七)审批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八)制定招生方案,调整各层次、各专业招生比例;
(九)提出学校学科门类设置、调整方案,校内学院和其他直属学术单位的设置、合并、更改或撤销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和批准;根据院长的提议,决定各学院中学系和研究机构设置、合并、更改或撤销方案;
(十)决定各学术单位教师数量及配置;
(十一)决定学校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十二)决定教师引进、考核、晋升的标准和方案。
校长应通过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行使上述第(三)至第(十二)项职权;校长拟订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在行使第(八)至第(十)项职权时,须听取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在行使第(十一)和第(十二)项职权时,须得到学术委员会的同意。
校长行使权力受学校董事会和监事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由校长或党委书记主持,讨论和决定学校日常管理重要事项。
校长、中共汕头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书记、副校长、学校党委副书记和中共汕头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书记出席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学校纪委副书记、学校教育工会主席、监察审计处处长列席会议,党政领导联席会议亦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会议决定由会议主持人在充分考虑出席和列席人员意见基础上作出。
第十九条 在校长出现空缺或不能行使职权时,经广东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执行校长行使校长职权并承担校长责任,或由董事会提名一位代理校长人选,经广东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暂行校长职权,直至校长到任。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立管理机构。学校管理机构执行学校决定,管理教育、学术研究、支持与服务、财产等日常事务。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汕头大学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领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履行政治领导和政治保障职能,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做好干部和人才工作;
(三)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五)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建设服务型、学习型党组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教育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共汕头大学委员会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汕头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学校办学活动监督机构,其职责是保证学校办学活动符合法律、国家政策、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学校党委书记任监事会主席,领导监事会工作。监事会其他成员包括:学校董事会成员二名(不含校长或执行校长),学校党委委员一名,纪委委员一名;学校教职工代表二名,学生代表二名。
监事会成员人选由学校党委提出并提交董事会表决通过。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学校办学活动中的事项向校长、副校长提出质询和建议,校长、副校长应答复监事会的质询,并对是否接受监事会的建议做出说明;
(二)监督校内各机构及其负责人、教职工的工作;
(三)定期向董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执行法律、国家有关政策和董事会决定的情况。
为保证职权的履行,监事会可委派其成员或办公室工作人员出席学校的各种会议,并获得会议资料。
监事会不干涉校长、学术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两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各项事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学校有关组织不接受监事会的质询和建议时,监事会可提请董事会裁定,董事会应做出裁定。
监事会不应将学校党委的决定提交董事会裁决。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2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成员应当是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学术委员会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下届委员会成员,按照本届委员会确定的各学科委员名额,由各基层单位的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校长聘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下列事务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一)制定各层次教育标准、学位标准和决定学位授予;
(二)制定学术规范,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
(三)制定学校招生标准和规则;
(四)学校认为应由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事务进行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一)学校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学校教育和学术发展规划;
(二)新学科、新专业的设置;
(三)教师引进、考核、晋升的标准和方案等;
(四)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和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类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六)以学术事由对教师和学生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事务进行决策前,应当征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一)学校性质、宗旨、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名称变更,学校分立、合并和设立分部;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学校的学科门类设置和调整方案;
(四)学校各学术单位教师数量及配置;
(五)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六)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七)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对外重大项目合作;
(八)学校下属学院和其他直属学术单位的设置、合并、更改或撤销,校内学院中学系、研究机构的设置、合并、更改或撤销;
(九)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解释、重新研究并协商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下设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学、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下设各委员会的主任,由学术委员会任命,下设各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应得学术委员会的批准。
学术委员会下设各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审议或决定相关领域的学术事项,但其做出的涉及学校学术政策的、原则性的决定,须得到学术委员会的认可。学术委员会应就此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委员资格及其产生办法、议事规则、作出决定的程序及下设委员会设置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校长、学校党委和监事会应尊重学术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学术事务作出的决定,行政管理机构和学术单位应执行学术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学术事务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有关学校性质、宗旨、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名称变更,学校分立、合并和设立分部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教育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七节 学校共青团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八节 学生会组织及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代表学生根本利益。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会、研究生会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制订本组织章程。经学校党委批准,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定和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学术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术活动包括学校、校内学术单位和教师的教育活动和学术研究活动,亦包括学生的学习活动。
提高学术质量是完成学校任务的基本途径。
学校应当在资源、制度等方面优先保障提高学校的学术质量,防止校内外任何损害学校学术质量和学术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以全日制大学本科和研究生的学历教育为主。
学校在不影响全日制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可以与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以保障优质教育为前提,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要、学校发展和办学条件的实际,经董事会同意,可适度调整办学规模。
学校办学规模需经国家核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育工作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为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奉献精神、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
学校和校内各学术单位应积极开展教育改革,以实现教育目标。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置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学科门类的调整,应适应社会需要和学校学术发展需要,并满足对学生全面教育的需要。
调整学科门类的提议由校长提出,经学术委员会同意,报请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战略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变更或撤销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专业。
第五十条 学校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
学校以申请者具备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所需的学术基础作为录取学生的基本标准,可以将对申请者综合素质的考核结果作为决定是否录取的依据之一。对申请者综合素质的考核,应制订明确的标准和程序。
学校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标准和程序,接受申请者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招收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招收的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应具备完成学校教育计划的学术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制定学历教育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达到学位标准的学生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对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学校可授予荣誉学位。
第五十三条 各专业应制定科学可行的教育计划。
教育计划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适应社会和学术发展要求、学生全面发展要求,适应学校建设先进本科教育要求,体现培养学生奉献精神、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教育特色。
第五十四条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应当完成课表规定的教育任务,遵守学校、学术单位制定的课程规范。在完成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育目标、遵守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考核方式前提下,教师对其主讲的课程有选择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的权利,有对学生进行考核的权利。
教师的上述权利,不排斥学校和学术单位对其教育工作进行评价的权力。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对教师的教育工作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并向教育管理者投诉或申诉的权利。
学校应制定处理上述投诉、申述的规则和程序,依法保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支持并积极组织教师开展学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文艺创作,鼓励和支持原创性的学术活动。
学校为教师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创造良好环境,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保障教师的学术自由。
教师不得以学术研究为由,拒绝学校和学术单位对其承担教育工作的要求。
教师应将学术研究与教育教学相结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可集中研究资源开展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项目的研究项目。教师应根据学校和学术单位的要求积极参与项目研究工作。
学校组织开展重大研究项目,并应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
第五十八条 在从事学术活动时,教师和学生须遵守国家法律,坚持真理,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在教育活动中,教师须倡导积极的价值观,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对于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教师,学校可根据情节,基于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给予相应处分。
对于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可根据情节,基于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其进行处分,可不授予学位或令其退学。
学校应制定学术规范和处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程序。
第五十九条 学校和校内各学术单位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和机制,保障教育质量,提高学术研究水平。
第六十条 学校建设图书馆、实验室、网络与信息中心、体育设施以及其他资源和服务保障体系,为开展教育、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提供支持。
第四章 学术单位
第六十一条 学术单位指校内设置的学院、公共课教学部以及其他从事本科生、研究生教育和学术研究工作的机构。
学校根据改革和发展需要,决定学术单位的设置、合并、更改或撤销。
第六十二条 学术单位具有以下学术自主权:
(一)根据学校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的学术规划、教育发展和改革规划;
(二)提出本单位本科和研究生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请校长决定;
(三)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制定其所设置专业的课程和专业标准,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提出本单位的教师聘任、考核、奖惩、晋升、解聘方案,报请学校批准。
学术单位的学术自主权受法律、本章程和学校学术政策约束。
第六十三条 学院院长和其他学术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学术和行政负责人。
学院院长和其他学术单位负责人行使下列权力:
(一)提出副院长(副职负责人)人选,报请学校聘任;
(二)提出系主任人选,报请学校聘任;
(三)根据学校有关决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学术发展规划、教育发展和改革规划,专业、学科设置和建设规划,学术人员以及行政和辅助人员配置规划方案,教育、学术研究支持系统规划;
(四)向学校提出本单位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向学校提出本单位教师聘任、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意见;
(六)向学校提出本单位教育和学术研究机构的设置、合并、变更和撤销方案;
(七)向学校提出本单位本科生、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
(八)向学校提出本单位除教师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聘任、考核、晋升的意见;
(九)向学校提出本单位员工的奖惩或解聘意见。
院长通过有其主持的院务会议行使上述第(二)至第(九)项职权。院务会议成员除院长外,包括学院党的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工会主席等。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决定由院长在充分听取和考虑会议成员意见后作出。
院长在行使第(三)至第(七)项权力时,须得到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同意。
学院以外的其他学术单位的决策,参照学院决策机制。
第六十四条 学院院长应当由具有该学院所属学科的学术背景,并具有同行公认学术成就的人士担任,且由学校选聘委员会面向国内外公开选聘。
其他学术单位负责人的聘任参照院长的招聘程序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术单位参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成立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决定本单位的学术事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专业设置,以单个专业或相近专业组成学系,构成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基本单位。
系主任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院长的授权,管理本系学术事务。
第六十七条 各学术单位应按学校要求,报告本单位的教育和学术研究工作情况。学校应定期对各学术单位的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育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进行评价和审核。
学校在对各学术单位教育和研究工作的评价和审核过程中,应尊重各学术单位的学术自由。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命和董事会聘用的管理人员,以及学校聘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合同管理制度,依照法律和法规与教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学校根据战略规划和学术发展需要面向全球公开招聘教师。选聘教师时应将学术水平、教学水平和职业操守作为主要考量因素。
学校实行教师连续聘用和非连续聘用制度。只有经过考核,确认达到学校要求的学术水平和职业操守的教师,方可获得连续聘用合同。
学校应制定教师招聘的具体程序和标准,保证新聘教师符合学校要求的学术水平和职业操守。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资源完成岗位工作;
(二)依照政府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学校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知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学校对教职工考核、奖励和处分的标准和程序,及教职工关涉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就纪律处分提出申诉,就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等事项表达异议;
(八)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及学校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约规定的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但不排斥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遵守本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学校应制定对教职工奖励和处分的具体规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学术休假制度。符合制度规定的教师,经学校批准,可以享受规定期限的学术假期。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教师和其他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
教师工作考核的内容包括教师的教育工作、学术研究、技术开发和校内外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其中教育工作是影响考核结果的首要依据。 23
学校对教师和其他员工工作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过程,应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研究水平、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学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循鼓励先进和激励卓越的原则,按照教职工受聘工作岗位和工作业绩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章 学生和校友
第七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七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学历和学位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团体;
(四)根据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知悉对学生奖励和处分的标准和程序,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及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但不排斥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遵守本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依有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从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作出的约定。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友包括下列人员:
(一)接受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成人学历教育以及各种培训并获得毕业、肄业、结业证书的学生(学员);
(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四)其他曾经在学校以各种方式学习过的人员,以及经学校认可的人员。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形象的代表乃至宝贵的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校支持校友依法注册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依照法律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章 财产和财务
第八十三条 学校的财产包括货币财产、非货币物质财产、非物质财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成立“汕头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
汕头大学教育基金会独立运作和管理,学校不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学校面向社会筹集办学经费活动以不损害学校的自主办学和学术自由,不降低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为原则。
学校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经费使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方的监督。
第八十五条 学校财产用于支持学校的教育、学术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合作、学校管理、校园建设以及教职工的待遇和福利、学生救济。学校财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六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并据此编制学校和校内各单位的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是学校各项开支的依据。
学校成立主要由学术人员组成的预算委员会,对校内各单位提出的预算进行审核。预算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专家。
学校年度预算应以有利于实现学校战略目标、有利于学校学术发展为原则,并保证收支基本平衡和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第八十八条 在有充分证据表明有利于教育和学术发展、有利于更好服务社会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分立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可以在海内外设立分部。
学校分立、合并、设立分部方案由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分别征询学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学校分立、合并、设立分部,应避免损害学生和教职工利益。
第八十九条 在有充分证据表明有利于更好服务社会、有利于教育和学术发展的情况下,学校可以改变名称、办学类型和办学性质。
学校改变名称、办学类型和办学性质方案由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提出,分别征询学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十条 在学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无法提供有质量保障的教育时,学校可以终止:
(一)无法获得必要财政支持;
(二)无法招收足够的合格学生;
(三)无法招聘足够的合格教师;
(四)无法提供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
学校终止的提议由董事会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无权改变和拒绝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合并或撤销的决定。
学校在终止并开展资产清算过程中,应当依法保证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学校资产。
第九章 学校标志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标志为注册商标,主要适用于大学校旗和徽章等一些不用或不能使用其他文字表述的场合。学校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校徽和学校中英文名称,可组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学校标志如图:
学校校徽为一本打开的书,下为澎湃之水,象征汕大是建立在海滨邹鲁的高等学府。凤凰腾飞,金凤似火,蕴含汕头大学教育改革事业的不断发展,寄托着潮汕仁人志士百年梦想和李嘉诚先生爱国爱乡的宽广情怀。
学校中文名称为叶剑英元帅题写,用者不可再做修改。英文名称标准字体由Rotis Semi Serif Bold 经修饰而成,全大写组成, 字距不可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建议由校长,或学校党委,或学术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作出。章程修订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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